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