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湖长,在各河湖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机制。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