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湖长,在各河湖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