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建立健全总河长湖长会议、责任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