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全封闭的输煤、洗选煤、上煤系统。

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绿化工程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露天煤矿采、剥、排土作业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