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重要区域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