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