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