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