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