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检疫和监管。特殊情况下,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后,有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