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缮或者重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