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