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擅自终止客运服务或者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