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