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鼓励全社会支持和宣传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见义勇为资金。

支持和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以及见义勇为协会等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奖励、资助和慰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