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