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第十三条已修改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