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和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会应当做好职工代表的推荐、选举、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帮助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