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湿地。湿地的保护、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