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