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