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物业服务人信用体系,完善业主、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失信物业服务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