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八十一条已修改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全额退还业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