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