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物业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等产权转移的,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分摊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