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