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认可。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