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可以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