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公告情况报告。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镇政府、街道办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