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九条已修改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