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发布。发布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