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