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