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