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