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