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房地产权转移,受让人应当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且享有出租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