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