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