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有下列妨碍监管活动的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监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