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