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

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限制性前置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