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八条有效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