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户籍不在本地、现居住在本地的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享有与现居住地选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办理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五)外出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一般在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登记;

(七)离退休干部、职工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八)驻市区的县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在县里登记,驻市区的职工家属,户籍在市区的,应当在市区登记;

(九)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

(十)其他人员和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