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