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有关选举资料;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