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