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机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