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