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