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