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