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