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