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